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专、职工大学: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经人社局研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事项如下:
一、政策调整
1、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57号文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70元提高到5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60元,已按50元每生收取的学校,要及时补收差额10元。
2、为更好地对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故将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期间,变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段时间发生的医疗保险,由政府社保基金承担理赔事宜。
3、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家庭医疗负担的若干意见》及市局有关会议商定,增加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类别为单亲、失独人员、民政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最高档次参保核定。
4、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家庭医疗负担的若干意见》及市局有关会议商定,在现有救助制度的范围上,增加重度残疾和领取物价补贴收入家庭人员两类救助标识。
5、意外险6千以(上、下)赔付额,从新年度开始由意外险承担6千以下70%医疗费用、6千以上至35万元的住院医疗80%医疗费用、意外伤害致残疾或死亡的全部费用。
天津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河东分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二О一三年八月